获悉,国家工商总局颁布的《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将于9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是我国首部专门规范互联网广告的规章,对互联网广告的概念定义、付费搜索广告区分以及违法行为管辖原则等问题予以明确规定。今后,互联网广告发布将不能再“任性”。
互联网广告需标示“广告”字样。《暂行办法》对互联网广告概念的外延作出界定,即“通过网站、网页、互联网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媒介,以文字、图片、音频、视频或者其他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同时规定,包括付费搜索广告在内的所有的互联网广告都要显著标注“广告”字样,使消费者容易识别。
转发广告也要承担发布责任。将自媒体纳入管理是《暂行办法》的另一个亮点。《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为广告主或者广告经营者推送或者展示互联网广告,并能够核对广告内容、决定广告发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互联网广告的发布者。”在微信朋友圈、微博中转发广告贴同样要承担广告发布者的责任和义务。
网站应核对广告内容。互联网广告发布者应建立广告管理制度。不仅要审核检验并登记广告主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主体身份信息,还要对广告内容进行核对。对于那些内容不符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广告发布者不得设计、制作、代理和发布。
广告不得影响正常使用网络。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表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以欺骗方式诱使用户点击广告内容和擅自在用户发送的电子邮件中附加广告或者广告链接等行为都被禁止了。
互联网广告管辖权得到明确。规定了以广告发布者所在地管辖为主,广告主所在地、广告经营者所在地管辖为辅的管辖原则,即互联网广告违法行为一般由广告发布者所在地管辖;如果广告主所在地、广告经营者所在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先行发现违法线索或者收到投诉、举报,也可以进行管辖;广告主自行发布广告的,由广告主所在地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