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批内容
为鼓励企业积极参与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创建,提升我市电子商务的发展水平,对获批成为国家商务部、广东省商务厅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和电子商务示范基地的,依申请给予奖励。
二、设定依据
(一)《深圳市关于进一步促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府〔2013〕119号)
(二)《深圳市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财规〔2015〕8号)
(三)《<关于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深经贸信息综合字〔2016〕149号)
三、审批数量及方式
资助数量:根据商务部和广东省商务厅官方网站公告的获批企业名单。
资助方式:直接奖励。
四、审批条件
(一)资助标准:
1、对获商务部批准,成为国家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和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的企业,每家奖励100万元;
2、对获广东省商务厅批准,成为广东省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广东省农产品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和广东省电子商务示范基地的企业,每家奖励50万元;
3、同一企业如同时获得商务部和广东省示范资格的,按就高原则奖励,不双重执行;
4、电子商务示范企业仅限于正在创建期内的企业(2015-2016年)。
(二)申请条件:
1、申请单位为在深圳市注册的及其在深汕特别合作区投资控股的独立法人企业;
2、获得商务部2015-2016年度国家电子商务示范企业资格和第一、二批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的企业(名单以商务部官方网站公告为准);
3、获得广东省商务厅2015-2016年度广东省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广东省农产品电子商务企业和广东省电子商务示范基地的企业(名单以广东省商务厅官方网站公告为准);
4、申报单位守法经营,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无经济纠纷以及进入司法、仲裁程序的案件,无逾期未办理验收或验收未通过的项目,按要求报送电子商务统计数据。
五、申请材料
(一)登录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财政专项资金申报系统网站(http://zj.szjmxxw.gov.cn/sfwweb/)在线填报申请书,提供通过该系统打印的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三)商事主体登记及备案信息复印件;
(四)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五)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上年度完税证明复印件;
(六)“深汕特别合作区企业审核意见书”原件(仅限深汕特别合作区投资控股的企业提供)。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多页的还需加盖骑缝印章,一式两份,A4纸双面打印/复印,非空白页(含封面)需连续编写页码,装订成册(胶装)。
六、业务受理
(一)网络填报受理时间:2016年8月15日-8月31日
(二)书面材料受理时间:2016年8月15日-8月31日
(三)受理机关: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
(四)受理时间:分批受理
(五)咨询电话:88127117
(六)受理地点:市民中心行政服务东大厅8号窗口
七、审批决定机关
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会同市财政委审议通过。
八、审批程序
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发布指南——申请人网上申请——向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收文窗口提交申请材料——组织家评审——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核定资助金额——市财政委复核——社会公示——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会同市财政委共同下达项目资金资助计划——申请人提交拨付资金有关资料——市财政委员会拨付资助经费。
九、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证件:批准文件。
有效期限: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30天内,与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办理相关手续。
十、审批的法律效力
申请人凭批准文件获得相关专项资金资助。
十一、收费
无。
十二、年审或年检
无年审。
我委从未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为企业代理我市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计划申报事宜。请相关企业自主申报。我委将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程序受理申请,不收取任何费用。如有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假借我委和工作人员名义向企业收取费用的,请知情者即向我委举报。